在法治实践中,“醉酒驾驶未被起诉是否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常引发公众困惑。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梁某危险驾驶案,以“刑事不起诉+行政追责”的反向衔接模式,给出了明确答案:法律的威严不容消解,任何违法行为都需付出相应代价。
案情回顾:两次醉酒驾驶
2017年12月,梁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2024年7月,梁某再次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95.57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梁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理。
反向衔接:不“刑”也得“行”
行政检察部门受案后,立即开展“三审查”工作:审查违法行为危害性,梁某存在两次酒后驾驶情节,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审查法律适用准确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发现仅吊销驾驶证存在处罚缺口;审查处罚必要性,避免因刑事不起诉导致“违法成本降低”的司法偏差。
2025年3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应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化解分歧:“一事不再罚”的精准解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是否追加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产生了不同意见。检察机关着重从以下三个层面阐述:
一是厘清“一事不再罚”边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核心在于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处罚(如两次罚款),但并不排斥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方面,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
二是区分处罚种类与目的:本案中,公安机关此前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属于资格罚,而检察机关建议的“罚款”属于财产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这三种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目的和性质均不相同。
三是实现法律评价完整与惩戒效果:对于梁某这样情节严重(两次酒驾)的违法行为,仅处以资格罚(吊销驾照)不足以体现其违法行为的全部危害性,也无法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预防效果。结合财产罚和人身罚,才能全面评价其违法行为,真正实现“过罚相当”。
经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吊销驾驶证不是醉驾案件的终点,还应当作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共识落地:无缝衔接的法治实践
2025年3月,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采纳检察意见的内容,依法对梁某处以2000元罚款及三日行政拘留。
以此案为契机,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进一步明确了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的移送标准和行刑反向衔接的工作规范,推动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截止至7月10日,已成功办理同类案件4件,有效堵塞了“不刑不罚”的漏洞。
梁某危险驾驶案是检察机关践行“不枉不纵”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既避免了“以刑代罚”的过度惩戒,又杜绝了“不刑不罚”的惩戒缺位,让法律的尺度与温度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彰显,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注入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