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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日赚千元?当心沦为“工具人”!

【字号:    】        时间:2023-11-06      

宋某,自初中毕业后就四处打零工维系生活,日常开销捉襟见肘,只得一边向朋友借钱,一边三番两次在网贷平台上贷款。近两年,找工作屡屡碰壁的宋某无力偿还网络贷款,各种催款的电话接踵而至。

为快速偿还贷款,宋某联系上做放贷业务时认识的朋友帮忙办理低息贷款,对方应允后告知宋某需要提供银行卡、个人信息等刷流水,并承诺支付一笔不菲的报酬,宋某欣然答应。二人约定在上海市某一偏僻路口见面,宋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张邮政银行卡的卡号、支付密码、网银登陆密码等都告知对方,由对方操作刷流水,获利43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宋某虽然担心朋友借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的可能不是什么合法的事情,但见钱来的如此容易,接连的两周内,宋某还是陆续向对方提供两张银行卡刷流水,并协助对方将部分资金取现转出,获利6000余元。

2023年6月26日,张某因遭遇电信诈骗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查明:宋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接收、转移不明资金共计7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等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2万余元。

近日,黄石港区检察院鉴于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生活中哪些行为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出租、出售或出借“两卡”。诈骗团伙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通过大量租借、购买的他人银行卡,把诈骗得来的钱“洗白”进入自己的账户。出租、出售或出借“两卡”本质上就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监管追踪的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2.兼职刷单走流水。诈骗团伙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兼职信息,通过刷单的形式让兼职刷单者尝到“甜头”,随后进一步要求刷单人提供银行卡、微信号、身份信息等,让兼职者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并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面对“躺平还赚钱”的高薪兼职提高警惕。不下载非正规渠道的APP,不登录非法网站,不随意帮助他人转账汇款。

 

最后,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个人信息等可能被诈骗分子利用而心存侥幸,既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自己也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遇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及时挂失并拨打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