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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上分”,八名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获刑罚

【字号:    】        时间:2023-12-25      

日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为赌博网站“上分”的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等八人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千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我只是帮忙上分,怎么就成了开设赌场?”经查,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赌博网站的招募信息联系到平台上线助理,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利用本人及近亲属的银行卡等账户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后,向平台助理购买积分充值到参赌人员账户中,并按照充值积分的比例与上线分成。同年11月,李某某用于转账赌资的银行账户被冻结,遂先后联系被告人危某某等人,将从上线处获得的多个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代理账号交给危某某等人运营,为赌客充值上分,自己从中获取利润,危某某等人利用本人及近亲属的银行卡等银行账户接收参赌人员赌资。经审查,八被告人收取赌资数额均在100万元以上,从中非法获利累计至少29 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八人明知是赌博网站,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八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八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本案所指的“上分”服务,即为他人在赌博网站充值,将人民币兑换成游戏币的行为。为赌博网站提供“上分”服务,属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