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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2-03-30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中启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和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黄石港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被黄石市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院。

一、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强化保障服务大局

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83425人,同比上升10.5%2.9%;批准逮捕案件230333人,分别上升4.1%、下降1.2%;不批准逮捕案件4981人,同比上升25.6%1.2%;捕后起诉案件207326人,同比上升33.5%63.8%;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66616人,同比上升20%33%;提起公诉案件346576人,同比上升39.5%60%;不诉案件1431人,同比下降44%45.6%。犯罪嫌疑人冯某通过砸车窗玻璃方式盗取车内烟酒、现金,一年间作案10起,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我院坚持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项工作,建立“迎大庆、保军运”应急处置机制,排查风险点,加强值班备勤,做好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军运会营造平安稳定环境。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深挖根治”为目标,办理征地拆迁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件。依法对李某等1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针对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3份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实现源头治理。认真落实“深挖彻查、破网打伞”的要求,向区监察委、区扫黑办、区公安分局、长航公安分局移交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1条。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严从快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销售假药等涉众类案件11105人,其中销售假药案件14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人、集资诈骗案件22人。围绕污染防治,开展“检察护长江、绿水育黄石”专项工作1,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案件1133人,增殖放流鱼苗10万余尾,修复长江生态。服务精准脱贫,180多人次入户宣传政策、走访慰问,为龙港镇白岭村提供4万元资助,帮助贫困户联系小额贷款,发展油茶、家禽圈养等小微产业,所包贫困户已全部脱贫摘帽。

优化企业营商法治环境。认真落实市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七条措施”2,开展“检察护航企业发展”主题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座谈交流,着力营造“安商、重商、护商、暖商”营商环境,与辖区高新科技企业建立对口联系机制,为企业传递司法温度。批捕侵犯企业创新创业权益、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犯罪案件36151人,批捕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犯罪案件312人,同时,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法律界限内不诉11人,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反腐败斗争。加强与监委的沟通衔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提前介入、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增强惩治腐败合力。受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913人,决定逮捕913人,提起公诉812人,不诉11人,对鄂东医疗集团黄石市中心医院原副院长王某受贿139万元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最高检提出的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要求,健全完善群众来信登记、接待、督办机制。一年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3件,其中申诉类事项21件,民事行政诉讼类事项19件,赔偿类事项7件,司法救助类1件,控告类2件,其他类3件。对这些来信来访通过走访、信函、电话等形式,全部按要求推进落实。如申诉人谈某时常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恐吓和威胁,申请我院立案监督,来访时情绪异常激动,说案发已过5年了,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希望我院督促公安机关破案,我院高度重视,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经业务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切实保障民生民利。依法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起诉非法经营制假售假、销售假药、制作销售“铝油条”“铝包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抢一盗”“黄赌毒”、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嫌疑人249人,其中,起诉犯罪嫌疑人戴某等5人以“夕阳红”养老健身为名,吸收两千多名老人存款1.3亿余元重大案件,并指导侦查机关加大力度,尽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7件,司法救助案件1件,发放救助资金5.4万元。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27人,起诉1725人,帮扶2人次,法律援助38人次,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12人次。开展“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检察开放日、“现场观摩、以案释法”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活动;做好法治进校园工作,自编自导自演微电影《挽救》作为法治课的题材,收到较好宣传效果。15名检察官分别到中小学校讲法治课12次,受课人数达14000多人次。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3,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完善预防性侵害中小学生、严格执行女生宿舍封闭管理等6项制度,牢牢筑起校园法治安全防线。

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院干警积极行动,担当作为,不畏艰难,严防严控,做到领导指挥、防控措施、物质保障、监督管理、远程办案“五个到位”。参加包保社区值守48460人次,每天由班子成员带队,安排党员干警和志愿者深入防控一线,入户核查,测量体温,配合社区完成第二哨卡疫情排查,维护卡点秩序和交通安全。党员干部落实“双报告”,成立临时党支部,协助社区做好防疫宣传,帮助群众解决临时困难,按照社区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防疫任务。有8人荣获社区“抗疫先进工作者”、“哨口之星”、“优秀志愿者”等光荣称号。同时,做到防疫办案两不误,疫情期间,我院受理批准逮捕案件815人,批准逮捕815人,受理起诉案件3435人,起诉932人,其中,对提审、公诉案件,全部采用远程办案的方法进行,既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避免疫情向监所流入的风险,也保障了疫情输出的危险。

三、深耕法律监督主业,守护公平正义司法防线

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一年来,我院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撤案46人,监督纠正漏捕428人,捕后起诉30人,监督纠正漏罪5漏犯6人;办理刑事执行案件63起,提出抗诉64件。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我院提出抗诉,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加大刑事执行监督力度。办理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案件13起,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7案件25起,办理财产刑执行违法案件10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2起,办理讯问合法性核查138人次。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定期到5个司法所对62名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进行巡查,对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及时建议收监,办理收监提请审查案件2件,已收监1人。

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7件,办理民事、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违法案件7件,办理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违法案件3件,办理市院交办案件6件。加大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王某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例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收入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一书中。

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力度。践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要求,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深入开展。全年立公益诉讼案件95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0案件5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52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监督拆除长江岸边青山湖九曲桥打鼓墩处存在20余年的违法建筑,监督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吉雄药业公司停产后遗留的30余桶危险化学物品,监督关停1家未办理环评手续及采用淘汰落后工艺生产经营近10年的模具钢企业,监督拆除大众山10余处违建别墅。同时,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监督工作,先后6次联合食药监局加强对网络外卖作坊、幼儿园食堂、校园周边牛奶、面包等饮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化验。

四、深化检察各项改革,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省市院统一部署,着眼优化履职效能、提高专业水平,规范设置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优化人员配备。坚持一个事情由一个机构负责到底,实行捕诉一体12办案机制,刑事案件一次退查率、批捕后不起诉率呈下降态势,办案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认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入额院领导办案实现常态化,领导办案大幅提升。落实员额动态管理,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3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质效方面的作用。对符合认罪认罚的案件,我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每月集中向法院起诉一批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案件。共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338人,认罪认罚适用人数占比64.13%。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81.23%;办理适用速裁程序案件50件,速裁程序适用率15.48%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办公楼整修工作已全部完成,办案技术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反映检察文化特色的文化荣誉室,党员活动室,多功能电子阅览室全部完工;集案件信息公开、办事服务、监督意见等功能为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大厅已投入使用。统一业务系统后台配置、信息化应用,推进检察技术工作全面、规范化发展,完成基础网络升级扩容、远程提讯和智能语音云平台项目建设,为检察业务提供了强大的智慧动能;办理技术类案件17件,其中技术性证据审查16件,技术协助1件。

五、坚持政治思想引领,打造忠诚担当廉洁检察队伍

狠抓政治思想建设。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心里走、往深处走、往实处走,党组中心组组织学习12次,开展政治轮训2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12次,上党课6次,组织党员“夜学”40次;开展“检察干警颂党恩,喜迎建国70年”系列活动,增强爱党爱国爱岗热情。郎昭华同志在全省、全市检察机关“我与祖国共奋进”演讲比赛中分别荣获三等奖、一等奖。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开展“坚持执法为民、争当四个模范”、“纪律作风大排查”、“转作风、护营商、护校园、护生态百日攻坚战”活动。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执纪问责,加强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作风、纪律、会风督察17次。

狠抓专业素质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制定检察干警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全院干警按要求完成中国教育培训网络学院、湖北干部在线学习等学习平台学习,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会议)500余人次;有计划开展一对一“传帮带”活动,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岗位练兵比赛活动13次,以老带新,相互促进,提高团队精神和专业素质。加强年轻干警培养,在政治思想上严格要求,在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提拔9名年轻干警任副科级。

狠抓意识形态建设。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召开意识形态专题讨论会4次,做好舆检舆情引导。落实调研宣传工作责任制,在湖北省法学会、金融检察论坛发表论文14篇,一等奖2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7篇。《楚天法治》《黄石检察》发表论文9篇,宣传稿件被国家、省级转载15篇。同时,做好机要保密工作,定期对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专项检查,定期向区保密办汇报。

六、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多形式接受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向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先后邀请8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我院座谈、参加公众开放日、案件评查、案件公开审理等活动,听取意见建议,促进办案透明公开。

认真落实代表建议。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专人负责。去年区“两会”期间,为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我院派4名干警到各代表团听取意见,对代表、委员提出的13条意见建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15条改进措施,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大力推进检务公开。接收公安机关移送案件661件,因办案瑕疵进行流程监控424件,公开法律文书240份,公开程序性信息681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87条,完成案件评查147件。召开检委会13次,讨论案件28起。其中,存疑不起诉案件10起,相对不起诉案件6起,法定不起诉案件1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1起。建立律师司法救助机制,接待律师176人次。

各位代表,2019年我们取得的工作成绩,得益于区委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得益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区监委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院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整体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刑事诉讼监督、民事检察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二是干警新老交替幅度大,年轻干部思想波动问题突出,干事创业热情有所减弱;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不多;四是部分检察干警不适应改革新的需求,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各位代表,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十三五”计划的收官之年。新的一年,我们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法律监督和执法办案为中心,按照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新部署,全面履职补短板,用心工作求极致,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为黄石港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坚持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初心使命的信念意志,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更高层次的需求,把讲政治与司法办案统一起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坚持服务保障大局。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深化平安建设,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防控重大风险。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围绕污染防治,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深耕法律监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突出主责主业,加强法律监督,持续强化优化刑事、民行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着力提升监督实效,为社会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检察产品”,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坚持加强纪律约束。全面加强党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作风和制度建设,确保队伍的政治本色。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洁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严管厚爱,狠抓正风肃纪,加强纪律约束,培养一支忠诚、干净、廉洁、担当的检察队伍。

坚持主动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广泛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透明公开。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黄石港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检察力量!

谢谢大家!

 

 

附件1

有关用语解释

 

1〕“检察护长江、绿水育黄石”专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环保督察问题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大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工作力度,黄石市检察院于20195月—201912月,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察护长江、绿水育黄石”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大摸排”,掌握一批重要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突出“办案件”,集中办理一批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震慑犯罪行为;围绕环保督察问题,加强督导整改。

2〕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1)充分发挥惩治职能,保护企业及企业家财产、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监督涉企案件的办理,维护司法公正;(3)着力加强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4)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办案中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5)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6)保障申诉权利,畅通保护渠道;(7)增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

3〕“一号检察建议”:201810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4纠正漏捕: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侦查机关却未将此人移送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会对此人予以追加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按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逮捕此犯罪嫌疑人,用通俗的话说,其是就是漏网之鱼。

5〕纠正漏罪: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6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7〕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8〕讯问合法性核查: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9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10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诉前检察建议:20183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也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且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才能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由于该建议是在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发送的,所以又称诉前检察建议。

12〕捕诉一体:批根据高检院部署,改变以往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由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检察官分开办理、:流水作业“的模式,实行一类案件由一个部门或一个办案组负责,一个案件由一个办案组或一个检察官一办到底,统一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责。这个变化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调整,主要目的是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项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质效,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