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挹江检察故事汇丨无人看管≠无主!江边船舶岂能“顺手牵羊”?

【字号:    】        时间:2025-12-10      

案情回顾

20254月,孙某、聂某合谋盗取停靠于武穴市龙坪镇轮渡江边水域的两艘长期无人看管船舶,双方约定盗船成功后船舶变卖的费用由孙某分配。经聂某从中联系介绍,孙某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和一家拆船厂协商船舶拆解买卖事宜。同年56日,孙某与拆船厂达成协议,由拆船厂的人员负责到武穴市龙坪镇将江边仅剩的一艘“三无”采砂船拖走并拆解变卖,聂某未参与后续事宜。同年51017时许,拆船厂人员安排拖船及工程船到现场拖船,作业途中被当事人发现并报警。

该案移送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三年。

检察履职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引导公安机关针对盗窃实施的状态进行补充侦查,确认孙某、聂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针对孙某对自身行为的辩解,承办人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针对行为较轻的聂某,结合其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依法对其建议缓刑,并被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

不问自取是为偷,切勿因贪念触碰法律红线。盗窃行为不论既遂、未遂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大家以此案为戒,敬畏法律、摒弃贪念,牢记合法致富方为正道,违法犯罪必遭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