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拿好处费,甘当“工具人”
2025年4月,岑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刷到了一则“工资日结,200一天”的招工信息,于是主动私聊对方了解情况。对方称,只要听安排去指定地点拿现金,报销路费和伙食费的同时,还有每天200元好处费。岑某同意后,对方安排岑某到指定地点领取“装备”,包括黑色双肩包、口罩、帽子、防晒衣、便携式摄像头、几百元现金等。
用证据“还原”事实,督促被告人真诚悔罪
“我承认我去帮忙拿了钱,我不知道我拿的是什么钱”,岑某到案后辩解自己只是“打工人”,并不知道是转移犯罪资金。面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审查证据,视频监控截图、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充分证实岑某为获取好处费,故意遮挡身体并乘坐无运营牌照汽车到异地收取、转移大量现金,以此逃避侦查,行为明显异常,案件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犯罪故意。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岑某提起公诉,在有力指控面前,岑某承认了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退出了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
